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0*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4日本院继续对曹某某取保候审,于当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贵BN**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周某某,从赫章县兴发乡大街村方向沿松林乡往兴发街上方向行驶,上午08时08分许,该车行驶松林至兴发乡6公里500米处,曹某某驾驶摩托车占对向车道行驶,与对向驶来的饶某某驾驶的贵FF**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受伤,周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序受损。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饶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现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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