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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明江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3日移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南路巴西派出所路段20米处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巴西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9mg/100ml,其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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