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职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持“B2”证驾驶鄂EQ****号宝马牌小型汽车由漕河一路柏曼酒店往艾晶酒店方向行驶,23时10分许,行驶至艾晶酒店门前花坛路段时,与人发生争执。经执勤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妇幼保健院对其体内血液样本予以提取、保存并送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曹某某体内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2.01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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