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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3********,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奈曼旗****平房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许某某(同案起诉)与于某某(同案不起诉)系夫妻关系,胡某某(同案起诉)系于某某的表弟,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系朋友。

2018年1月13日晚,因于某某过生日,许某某、胡某某、和于某某、曹某某等人到奈曼旗****KTV唱歌,唱歌结束后到一楼吧台结帐,在与该歌厅的工作人员商讨消费价格时,同在该KTV唱歌王某某(另案处理)也到吧台结帐,双方在结账过程中发生口角,王某某先推了胡某某一下,接着许某某、于某某上前和胡某某一起殴打王某某,后被在场的其他人拉开。之后,双方继续言语冲突,王某某和许某某一方的人说:“你们谁也别走!”许某某跑过来踹了王某某一脚,于某某、曹某某也上前殴打王某某,曹某某用拳头打了王某某几下后抱住许某某,不让许某某继续殴打王某某,后被在场的其他人拉开。此时,同在歌厅唱歌的杨某某(王某某哥哥的女朋友)从歌厅一楼北侧包房出来,看见王某某,问王某某怎么了,王某某说:被人打了。于是杨某某走到大厅问:谁打我弟弟了?胡某某便称:“我打的,咋地。”杨某某便到一楼出品间拿一个不锈钢暖壶直接砸向胡某某头部,双方又撕打在一起。同在歌厅唱歌的刘某某过来拉架,将曹某某的妻子冯某某拽倒,许某某、曹某某又殴打了刘某某几拳。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直接冲胡某某左侧胸部扎了一刀,致胡某某左侧胸部锐器伤、肝左叶贯通性刺裂伤、血性腹膜炎、失血创作性休克,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此时,杨某某又到一楼出品间拿了一把铁质撮子向于某某头部砸去,致于某某头部外伤,经奈曼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曹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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