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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5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木某某让其女婿洛某某主动上交一支疑似手枪,木某某交代该枪支系其岳父过世后遗留给自己的。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伤力,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由康定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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