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号**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超速驾驶鄂JE****小型轿车,由武穴市广济大道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四季园加油站路段时,因超速行驶避让前方路口左转弯车辆时、操作不当与对向郭某某逆向驾驶二轮自行车行至该处在道路南侧路沿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至武穴市公安局交警事故中队投案自首。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郭某某亲属经济损失5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和解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4.现场照片6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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