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1mg/100ml)驾驶浙AX****号小型客车从本市**镇**项目部驶往**镇。2月20日凌晨0时04分左右,行驶至白章线**路段时,发生车辆撞击沿路防护栏的单方事故。经建德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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