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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杭州公路工程处**项目部,住杭州市江干区****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1mg/100ml)驾驶浙AX****号小型客车从本市**镇**项目部驶往**镇。2月20日凌晨0时04分左右,行驶至白章线**路段时,发生车辆撞击沿路防护栏的单方事故。经建德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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