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车途经双清区**路**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2.26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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