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延长至10月24日;第二次自2019年12月24日延长至2020年1月7日)。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2日至18日期间,洞口县竹市镇金龙村村民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同案人曾某甲、唐某某(均已起诉)、曾某乙(已不诉)以洞口县金龙液化气有限公司2018年的纵火事件、优惠用气价格、帮村民购买保险为由,召集并组织该村15组、16组、18组部分村民围堵洞口县金龙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大门,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营业,给全县液化气用户带来不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仍然无法查实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是否实施了组织的行为。本院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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