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黄冈市黄州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黄州区陶店乡霸城山村二组沙湾庙旁开垦的玉米地里架设竹竿和丝网,丝网以5根3米至6米长的竹竿架设,竹竿竿间距离3-5米,竹竿由南至北,朝西北方向农地呈半包围状,形成一张长十几米,宽二米左右的张网,竹竿上的网已破损严重,现场另有挂彩纸和方便袋的竹竿8根。2020年5月9日下午,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区分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玉米地里的竹竿上挂有两只鸟儿的死体。
经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涉案两只鸟类死体分别为我国“三有”野生动物“八哥”和“灰喜鹊”。根据湖北省**局文件发布的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野生鸟类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陈述;3.黄冈市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出具的鉴定意见;4.勘验、指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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