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麻城市**乡**社区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乡**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按照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通过借用其他多家建筑公司投标资质并支付相应投标费用的形式,先后参与麻城市**乡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项目中标后陈某某等人向中标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工程实际均由陈某某等人承建或者再转包给他人,少量工程由李某某承建。其中麻城市**乡**项目中标金额为244万元、麻城市**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中标金额为591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缴赃款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已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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