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系陇西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甘肃省陇西县**镇**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其真实房产信息,通过网上QQ联系在“贾亦真”(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本证号为“陇房权证巩字第*****号”的假房产证,之后用于抵押借款。经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房产证进行鉴定,送检的陇房权证巩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毛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中“**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专用章”印文,与盖印在1页A4静电复印纸上的“**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专用章”印鉴5枚,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印文,与盖印的1页A4静电复印纸上的“**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印鉴5枚,不是同一印章盖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陇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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