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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被害人亲属,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FZW**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妻乔某某及幼子,从赫章县城关镇往赫章县野马川镇方向行驶。当日13时45分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赫章县城关镇夜郎大道高家海子人行横道路段处时,碰撞人行横道上从右往左行走的行人钟某甲,造成行人钟某甲受伤。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出警处理,钟某甲被送到赫章县人民医院抢救后,李某某赶到医院,和家属一起将钟某甲送到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钟某甲在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8月15日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钟某甲系巨大暴力损伤头部致循环衰竭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2万元,赔偿款已全部付清。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钟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赫章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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