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5********,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其未登记注册的高渡牌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谢某某、兰某甲、兰某乙、杨某某、谢某某由大关镇梨树村公墓山方向往大关镇街上行驶,13时20分许途经黔西县**米(**村村委会门口)处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该车侧翻,造成乘车人兰某甲当场死亡,乘车人杨某某受伤及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2020年11月12日李某某在本院分别与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