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伍某某与一名叫小武(学名、住址不清)的人联系,请小武帮助偷渡到缅甸务工,小武答应帮助其偷渡到缅甸,伍某某同其妻子王美莲邀约李某某、李某某邀约李某甲,四人经商量,都同意与伍某某一起偷渡到缅甸务工,2020年8月4日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四人从家中一起出发,途径**市、**县**镇,到达河外**箐(地名)往南两公里中缅边境一便道处,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从该便道越过中缅边境线,四人正在偷越国(边)境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河外分站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