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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湾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南昌市湾里管理局梅岭镇新华农家饭庄吃饭,李某某喝了约一两毛铺苦荞白酒及400ML左右乌苏啤酒,吃完饭后,李某某在农家饭庄稍作休息。当晚21时许,李某某独自驾驶赣******灰色雪佛兰小车从梅岭镇出发,沿七彩路向湾里城区方向行驶,21时38分,李某某驾驶小车行至湾里七彩路洪崖路口,遇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正在开展酒驾整治,民警在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查时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四医院抽血待查。2020年11月20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5.01MG/100ML,达醉驾标准。

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卡口照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被依法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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