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综合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西洋路联村附近路段时,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抽血照片、血样提取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闽晟蓝司鉴定所[2020]醇鉴字第111号乙醇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