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镇**路**号;2019年0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0日22时58分许,李某某持“E”型驾驶证驾驶贵C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10线由松坎镇马夫台方向往松坎镇新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19KM+200M(小地名:松坎镇茅坝村钢丝桥)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经提取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0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罗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5.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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