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栋**(户籍地天津市蓟县**镇**村**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渝AB****小型客车至重庆市巴南区西流沱镇汇北路239号附15号味之源餐馆赴宴。同日18时左右,李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该餐馆用餐并饮酒。同日21时30分左右,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B****小型客车搭载王某某从该餐馆车库出发,沿巴南区巴滨路、南岸区南滨路行驶至南滨路鹅公岩大桥下时,被在该路段设卡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李某某被带至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抽血备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车辆指认、辨认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犯罪行为,仍心存侥幸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判断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轻重,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作案动机,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行驶路段、距离和时间,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况。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虽然已达到立案标准,但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非高峰时段、路段行驶,系初犯,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稳定认罪,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况,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对李某某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