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朋友何某某在黔西县**镇**村姚某某家帮忙修葺姚某某母亲的坟墓,完毕后一起吃饭喝酒。当日18时许,二人准备回家,李某某驾驶贵FZ4***号小型客车搭载何某某往大关镇街上方向行驶。后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或从宽处罚情节,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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