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S1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车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8±3.7mg/100ml。2019年10月16日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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