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双楠大道与龙桥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