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号(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A****7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海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站地下隧道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姜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6、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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