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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9时2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巴马路行驶至泽州县**镇**路段时,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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