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1〕1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客车,途经绍兴市柯桥区育才路万家人利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