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企业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与高东街下道口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1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不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