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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300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群众,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3日21时4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TY****号的白色丰田轿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途经人民路中华大街口处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6.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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