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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额尔古纳市******号,住海拉尔区**小**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3时2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小区门口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号楼**单元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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