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77********,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6月22日18时许,李某某和朋友在龙岗区爱联派出所对面的**饭店吃宵夜,期间喝了酒,在6月23日1时许,李某某出来后准备回家,驾驶粤BN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宝龙街道宝荷路路段时,大概开了几分钟,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6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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