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81********,汉族,中职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午餐在酒店饮酒后回家休息。当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鄂JE****号小型轿车自黄州区万达广场出发,沿赤壁大道西向东行驶,行至黄州区赤壁大道与长河大道交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87.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抽血检验照片等物证照片;2.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4. 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