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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9********农民,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住甘肃省漳县******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晓亮,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从漳县武当乡田家山村张家山社出发准备回家,当其驾驶甘J*****号三轮汽车行驶至漳县武当乡张坪村路段处时,与谈某某驾驶的甘J*****号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61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等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积极赔偿对方财产损失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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