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号,住竹溪县**镇**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2 月10 日22 时40 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1 号小型轿车,从竹溪县城关镇**店往其住处行驶,驶至竹溪县城关镇**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7.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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