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乡**街**号,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室,群众,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9日早上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赤水市赤之蓝烟酒行饮酒后,驾驶自己的贵CA****号小型轿车从赤水市民政局往赤水市市中江源小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江源小区后,因车辆通行被阻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李某某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随即打电话通知交通执勤民警,经交通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乙醇(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民警随即将李某某带至赤水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1年2月23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4.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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