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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6********,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6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马某某等人在同乡镇饮酒后,驾驶贵AB****号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百里杜鹃管理区779县道9KM+100M路段处时,其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对向李某甲驾驶的贵F2****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经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在行驶过程中不按规定会车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李某甲车辆损失1700元并获得谅解。

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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