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居住镇原县平泉镇**行政村**栋**号,镇原县**保险公司职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马某某、杨某甲等人在平泉**酒店吃饭喝酒。快吃完饭时,杨某甲给李某某发烟,李某某未接并推了一下杨某甲,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李某某在杨某甲左额头打了一拳,并将一张凳子踢翻,将吃饭桌子掀翻。
2020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平泉镇**酒店吃饭喝酒。酒后李某某和张某某将马某某带到**宾馆**房间休息。休息期间张某某、李某某将马某某衣服脱掉,张某某用手机拍摄了一段马某某裸体视频,李某某用手机拍摄了两张马某某裸体照片。之后张某某将该视频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又将该视频发给王某某、马某某。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马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平泉**酒店吃饭喝酒。期间李某某提起马某某裸体视频一事,马某某因此与李某某发生口角。马某某将一玻璃杯子扔在桌面上打碎,玻璃渣将李某某腹部及手臂划伤。后马某某驾车准备离开,李某某站在车前方阻拦马某某离开,并在马某某车引擎盖上用拳头砸了几下,将右侧后视镜扳坏,将右侧尾灯踢破。2020年11月10日,经镇原县发展和改革局议定,马某某被损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607.5元。
2020年8月25日,李某某妻子杨某乙支付马某某车辆维修费并当面道歉,并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杨某甲、马某某陈述;
3证人安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过错,且二人又属朋友关系。案发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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