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弄**号。1993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8日、4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7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东海239海域(东海福州海域)浙玉渔3****船上与被害人李某丙因为一双雨鞋的琐事发生纠纷,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丙,致使李某丙的胸部肋骨跟脾脏受伤。经玉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已经达到重伤二级的程度。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