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黑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1X,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街道**路39-1。2009年06月因犯盗窃罪被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于2020年7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在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22日18时许,先某某、李某某在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香树园菜市看见刘某某后,因先某某对之前被刘某某砍成重伤一事(已结案)怀恨在心,意欲报复刘某某,便问李某某是否愿意帮忙,李某某同意。二人到附近一家五金店去购买菜刀,由先某某带着李某某找刘某某,在青龙街道(原青龙镇)玉溪桥头农业银行路段看见刘某某,李某某用塑料袋将菜刀包裹后从刘某某背后突袭,对刘某某背部、右大腿、右手臂乱砍,李某某见刘某某倒地后逃离现场。事发后李某某、先某某逃到朋友苏某某位于德江县工商银行背后沈家湾的家中,先某某与李某某互换外衣,要求李某某外出躲避。当晚,先某某又唆使其女友何某某到德江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作伪证,谎称二人在一起无作案时间以逃避打击。2009年8月1日,德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黔公(德)鉴(活)字【2009】0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刘某某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身体后颈部、右大腿、右手臂均为轻伤。次日,德江县公安局以刘宇被故意伤害立案侦查。2019年8月5日,刘某某到青龙派出所控告其被李某某等人伤害自己一事。经被害人刘某某申请贵州中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刘某某身体后颈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大腿、右手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20日,李某某与先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刘某某的谅解。
2020年7月17日,李某某主动到德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刑事和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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