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村**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与被害人胡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发生口角,继而扭打。李某某用手掰胡某某手掌,造成胡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在安徽省利辛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45000元,胡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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