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2014年5月19日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受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约前女友丘某某见面,双方约定在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韶关学院北门附近见面。约12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S1****的马自达小车到达现场。受害人杨某某在见到李某某后,从其小车内取出一根棒球棍打砸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前挡风玻璃,李某某驾驶汽车离开现场。李某某在韶关市浈江区府管村委路段将车辆停下,此时杨某某驾驶启辰小车载着丘某某追上了李某某,杨某某与丘某某两人下车后,再次使用棒球棍打砸李某某驾驶的马自达小车,李某某在小车两次被打砸后,其驾驶马自达小车撞击杨某某的启辰小车尾部,未有撞伤杨某某,李某某驾车至前方几百米后,调头加速猛撞杨某某的小车,同时碰撞停放在现场路边的小汽车,造成两辆小车多处损坏。随后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经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损毁的启辰小车粤F7****进行损失价格认定为11857.2元、被毁坏的粤N6****金色速腾小汽车进行损失价格认定为15529.54元。
2020年7月27日,李某某亲属赔偿杨某某、吴某某汽车维修费用,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犯罪以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理,是自首。李某某亲属与受害人就财产损害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有悔罪表现。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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