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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法定不起诉)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3********,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修武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城关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7月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害性,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H6****号大众捷达牌轿车从修武县**幼儿园大门北侧欲驶入道路向北行驶时,在该幼儿园“护学岗”执勤的修武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辅警侯某某、董某某上前要求其熄火停车,让幼儿园学生先通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上班要迟到为由不停车,并将上前阻拦的位于其车左侧的辅警候某某拖行约两米,后候某某追至车前劝阻其熄火停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听劝阻,继续向北行驶顶退辅警候某某约十米,董某某从该幼儿园门口驾驶警用三轮摩托车追至李某某车前将其截停。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候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某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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