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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90********,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澧县人,现住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值班律师徐明健,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53线从本县**镇往石门县方向行驶。8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本县**镇樟木社区明强二手车车行前十字路口左转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50岁)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3.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常杏德司鉴所[2019]尸检字第46号尸表检验意见书、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常德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1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临澧县公安局临澧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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