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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陕丹凤检刑不诉〔202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初中文化,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90********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23年3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8000元价款从**镇**村村委会承包经营该村**组**沟的山林52亩,经营期限从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李某某于2022年3月至5月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所承包的**沟山林内采伐栎类林木用于栽植天麻。2022年12月15日,经丹凤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现场勘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共采伐林木17.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油锯、山林流转合同、村委会会议记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书证,现场勘测报告,证人杨某某、常某某、李某甲、方某某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银婷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17.36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达到滥伐林木罪的数量较大标准,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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