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里**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至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里小区**外,三次盗窃快递货架上的快递。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91元。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里**号楼**门**其家中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害人程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以及订购商品截图,被害人杜某某提供的网购订单截图、客服聊天记录截图、订购商品截图,被害人贾某某提供的网购订单截图、订购商品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医用口罩的照片,110接处警记录,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太平桥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工作说明,李某某指认案发现场照片一张,和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杜某某、贾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5.搜查笔录: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暂住地的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