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路**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路**巷**号。2008年1月2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日凌晨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独自骑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趁被害人黄某某坐在电脑桌前闭目养神不备之机,将黄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台VIVO Y66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高明区**以1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给一手机店,赃款全部用于生活花销。经本院审查并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扒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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