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转盘处“小燕子批发部”以购买手套为名,趁店主不注意,六次盗窃该店里面的五条烟,分别为千里牌香烟1条(10包)、天眼牌香烟1条(10包),2条黄鹤楼牌香烟(每条10包),荷花牌香烟1条(10包),大重九牌香烟(空盒),根据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指导价格回复,被盗总价值为2020元。
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受害人2020元,且获得受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盗窃,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本案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