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刑不诉〔2021〕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李某某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在固始县光明路与幸福路交叉口光明单身公寓楼下发现被害人丁某某价值4370元的欧派牌两轮踏板电动车未锁,邓某某便骑着该电动车带着李某某将该车盗走。2021年5月24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盗窃电动车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盗窃财物已退归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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