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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织金县**煤矿瓦斯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该局于次日将其释放,同日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可以聘请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李某某伙同冯某某到贵州**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盗窃座椅、电缆,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7日21时许,李某某伙同冯某某到织金县**乡**煤矿(现贵州**有限公司救护中队驻地)盗窃煤矿内废旧电缆线,二人将电缆线扛到冯某某停在路边的电瓶车上由冯某某运回家中,冯某某将盗得的约500斤电缆线运回家后刨掉电缆线绝缘皮后得约440斤纯铝,再以每斤5元的价格变卖,共得2200元钱,之后冯某某将卖铝线所得2200元钱全部拿给其妻张某某,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23日20时许,李某某伙同冯某某在织金县**有限公司**煤矿矿山救护队培训楼盗得16张会议靠椅。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人盗得的16张会议靠椅价值2067元整,其中一张会议靠椅在二人转运过程中因损坏被丢弃在盗窃现场,案发后,被15张椅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盗的16张椅子、被盗电缆线剥剩余的外壳;冯某某销赃铝线所得2100元钱(均以照片形式呈现);2.书证: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矿业有限公司救护中队失窃物资清单、谅解书等;3.证人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织认证[2020]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案发后被盗的15张办公椅子已被追回,且电缆线销赃所得赃款2100元也被收缴,均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贵州**有限公司损失3500元,获得了该公司的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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