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2月16日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5021626113607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江西省瑞金市人,家住瑞金市**乡**村**小组**号瑞金市**乡**村**组**号,现租住于南康区蓉江街道老中医药旁一出租房南康区**街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国光超市买完早点后,发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左侧充电桩的一辆五羊摩托车未拔钥匙,遂将该车骑走并停放在其工作的日豪花园工地停车棚。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93元。
2020年9月14日下午3时,民警在南康区**花园**栋**单元**室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一辆价值2693元的五羊本田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盗车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未造成损失,加之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春流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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