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1********,汉族,大专文化, 宁波市北仑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经营宁波北仑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手续费的形式,通过他人让深圳市海能源电子有限公司为**包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6 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 50 273.5元,并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李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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