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微信”聊天软件以“交朋友谈恋爱”为名骗取他人财物而提供帮助。2017年5月25日、28日,“键盘手”使用“刘悦”的虚假身份,利用“微信”约被害人杨某某见面,由罗某某冒充“刘悦”,将杨某某带至梧州市龙圩区**“特色香锅店”高额消费共计10904元。李某某担任罗某某的保安,共获得700元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分赃较小的从犯,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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